永利娱场城官网版app办公公房使用管理办法
厦大数学【2016】16号
根据《厦门大学行政办公用房及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暂行规定》厦(大资产〔2014〕56 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办公用房指学院专任教师和各级行政人员独立使用或共同使用的办公室,不包含会议室、档案室及资料室、文印室、教室、报告厅、实验室、自习室等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用房。
二、担任学院(不含学校和学校机关部处)领导的专任教师,学院不再单独为其安排行政办公室。
三、学院专职行政人员按照不超过以下标准配备办公室。
行政级别 | 办公用房配备标准 (平米/人) |
正处级 | 18 |
副处级 | 12 |
处级以下 | 9 |
四、学院教职员工不允许私自调换办公室。如需调整,需调换人员提出申请,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方能调换。
五、新引进教职员工的办公室或办公位置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从空余办公室中安排分配。
六、教职员工退休时,需在法定退休日期后一个月内腾退出办公室;退休时,如指导的研究生尚未毕业,可以待研究生毕业后一个月内腾退办公室。
七、非全职教师的临时办公室或办公位置,由学院办公室从空余办公室中临时安排。临时办公室或办公位置是为方便非全职教师来校履职期间教学科研需要安排的,不能长期占用,非履职期间必须腾退。
八、因学院办公用房紧张,学院教职员工长期(一个月以上)出国出境访问时,如学院需要,可以临时借用其办公室安排给非全职教师使用。
九、办公用房使用人是办公用房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隐患自查、风险自提、责任自负”的安全管理理念,杜绝办公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十、学院按照《厦门大学关于调整公房资源使用费的通知》((2015)厦大资产9 号)缴交公房资源使用费。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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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