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娱场城官网版app本科生奖学金评定补充规定
厦大数学【2009】18号
根据《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本科生评审办法(试行)》(厦大学[2007]12号)、《厦门大学本、专科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奖办法(2007年修订)》、《厦门大学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办法》(厦大学[2003]17号)等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 组织机构
1.学院成立评奖委员会,负责奖学金评定细则的审定和最终审核;
2.学院学工组是奖学金评定的秘书机构,负责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 评定原则
3.学生志愿申请原则;
4.择优推荐、宁缺勿滥原则;
5. 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三、评定办法
6.校级奖学金按学校相关测算标准,结合奖学金评定要求择优推荐,下列情形者优先考虑:
(1)学习成绩特别优异者;
(2)在其他方面特别突出,并为学校或学院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或先进事迹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者;
(3)之前未获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学金者。
7.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院级奖学金等在综合素质测评基础上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院级部分奖学金按有关规定或捐赠者意愿,在贫困生中产生或适当向贫困生倾斜。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院级奖学金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者当年若无突出表现或成绩特别优异,原则上不得连续2年获得国家奖学金;
(2)连续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学习成绩应当比上一年度有明显进步;
(3) 院级奖学金原则上不得连续2年获得。
四、评定程序
8.学院发布各项奖学金评定通知;
9.学生志愿提出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除外),并按时报送申请材料;
10.学院学工组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初评意见,并按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11.学院评奖委员会审核通过,向学校学生处报送推荐名单。
五、其他
12.本办法是对各类奖学金评定办法的补充,申请奖学金者必须首先符合相关奖学金评定办法的规定;
13.本办法由学院学工组负责解释;
1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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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