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娱场城官网版app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条例
厦大数学【2009】14号
第一条 学术分委员会是研究和决定学院改革、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学术事项的决策机构。同时对于学院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建议和提供咨询。
第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成员组成应具有学科代表性。
第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是本学院的最高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并自觉接受厦门大学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帮助;致力于促进学院各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坚持以下指导原则:
(一)政治上严格要求自己,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
(二)坚持学术自由,坚持客观、民主和公正;
(三)积极培养学术带头人和专业人才;
(四)加强各学科、学术组织之间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发展规划,决定学院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重要学术事项;
(二)决定重大科研项目组织实施和教学活动;指导重大科研项目和其他研究课题的申请,组织评审与推荐;
(三)审查学位点申报、研究生导师资格和研究生学位授予等事项;
(四)审查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和职称评审等事项;
(五)审议教师队伍建设和优秀人才引进的重要事项;
(六)指导学术成果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与推荐;
(七)讨论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提交学术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
之二方可开会。
第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所讨论和决定的议题主要由主任委员提出,并提前通知各委员。
第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有五分之二以上(含五分之二)的委员就学术分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提出讨论,主任委员就应该召集会议。
第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集体决策制度,不可由他人代替表决或投票。所讨论和决定的议题要在超过到会人数一半的成员表示赞成的情况下方为通过。
第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对所讨论的议题要充分酝酿。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严重分歧,除特殊情况须做出决定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在继续深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的情况下,再次召开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学术分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随意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所讨论的议题如与本人直接相关,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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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0日